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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部分国有资本将充实社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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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消费晨报讯(记者马蓓)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实施方案》明确,在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区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

根据要求,此次划转范围包含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一级企业)、金融机构。其中,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首先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期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基本目标。

据悉,划转的国有股权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政府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自治区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

划转的国有股权由自治区政府拟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承接,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省(区)及州、市县、区所有符合划转条件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承接主体,省(区)以下不再设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有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实施方案》要求,承接主体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督促划转企业建立合理的分红机制,确保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能够按期足额实现。

今年,将选择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两家企业开展试点。试点期间的划转工作由自治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9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管理企业、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自治区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尽快完成划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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