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生网(何秀红)签下调解书时,原告徐某对法官说道:“其实我就是争一口气,感谢法官的帮助,没想到纠纷这么快得到了解决,希望被告按时还钱。”近日,昌吉市大西渠法庭快速了结一起民间借贷案,处理结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徐某与王某系朋友,也是生意伙伴。2015年8月,王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徐某借款100000元,后因资金紧缺未能及时归还。三年来,徐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未果,徐某一气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第一次开庭,王某本人未到庭,徐某坚持称这笔借款应计算利息,但借条上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代理人称不清楚双方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及如何约定的,只是称徐某还欠王某的车款。为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决定重新就此案进行排期,要求王某本人必须到庭。在第二次双方当事人按时到庭后,经法官反复劝说及调解,将两案并一案,双方面对面将彼此的往来进行清算,王某亦认可计算利息,在对完账后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至此,不仅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还化解徐某欠王某车款的纠纷。
该案的妥善处理从根本上圆满解决了双方的纠纷,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案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如被告未到庭表明是否认可利息,则判决不予支持。
(供稿:昌吉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