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生网讯 (通讯员 孙毅)为扎实推进社保惠民工程,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减轻城镇职工患大病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好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昌吉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项制度的实施,将惠及阜康市31510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此项制度的保障对象为昌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所需保险资金从昌吉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中筹集解决,年人均筹资标准为25元。今后将根据基金收入、医疗费用增长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职工大病保险以个人年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超过昌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起付线。在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的部分按6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包含10万元)的部分按7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80%支付。转往昌吉州外、自治区内统筹区域定点医院的,支付比例在相应支付段内降低5%;转往自治区以外定点医院的,支付比例在相应支付段内降低10%。
职工大病保险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运营。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将在我市社保局内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供稿:阜康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