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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提高这些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作者:网络转载


    都市消费晨报、亚心网全媒体讯(首席记者 刘书成)9月29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也是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自治区财政与自治区党委老干局经严格测算,提高了已故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已故老工人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为及时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老工人遗孀的关怀落到实处,自治区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安排已故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已故老工人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高后增加部分314.16万元,其中:自治区各厅局86.16万元、国有企业228万元。

    此次提高已故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已故老工人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为了充分体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老工人遗孀的关心关怀。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对已故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老工人无固定收入遗孀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先后调整过四次。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提高已故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已故老工人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非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6]42号),此次调高全区已故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已故老工人无固定收入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老工人,其无固定收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每月1500元调整为每月200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老工人,其无固定收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月13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老工人,其无固定收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每月800元调整为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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