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1月3日讯记者赵春华、通讯员郭军鸽报道:驾驶不达标排放车辆、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污染状况监督抽测、未按照规定加装或更换污染控制装置……根据1月1日起施行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这些行为将面临处罚。
《条例》明确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检验与治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等)排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这是乌市首次出台专门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在乌市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乌鲁木齐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等进行现场抽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予配合。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进行维修治理,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乌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察科科长谢峰告诉记者,《条例》在增加了对于车辆达标排放行驶管理方法的同时,也打通了环保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之间的信息通道,让执法流程更畅通便捷。
“《条例》施行后,如不达标排放车辆上路,环保部门通过路抽检、遥感监测等方式取证后,可将信息推送给公安交警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谢峰说。
据谢峰介绍,乌市将分3期建设机动车排污遥感监测系统,逐步形成覆盖主城区及重点路段的遥感监测网络,实现全天候、全时段对行驶中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实时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