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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邮政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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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邮政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智能快件箱等将被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都市消费晨报讯(记者任春香)智能快件箱等将被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住宅小区等也应当采取设置智能快件箱等方式,为快递服务提供便利。

12月11日,记者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1月30日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八章61条,包括规划与建设、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记者发现,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旧《条例》相比,此次新增加了11条内容。

《条例》在规划与建设内容中,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其中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还应当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商业区及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智能快件箱或者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快递服务提供便利。

《条例》提出,鼓励快递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优化投递服务,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在邮政服务方面,《条例》规定,邮政企业投递邮件,除信件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邮政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邮政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时,可以拒绝签收,并在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签署姓名。

快递企业收取快件时,应当在快递运单详细填写快件的重量、资费等信息,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时限、保价及赔偿条款等保障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用户应当仔细阅读快递运单,正确填写收寄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及所寄物品的品名和数量,同时在相应位置签字确认。

《条例》不仅鼓励快递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还鼓励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受理用户举报或者投诉,并自接到用户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用户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邮政管理机构申诉,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条例》对相关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如,代办营业网点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或是对具备投递邮件条件的用户不安排投递的,将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企业以及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搭售邮品或者限制用户使用、选择邮政服务项目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快递企业收取快件时,没有在快递运单详细填写快件的重量、资费等信息,没有在显著位置注明时限、保价及赔偿条款等保障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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