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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作者:新疆日报

本报讯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8号)精神,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引导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一产上水平,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和促进乡村振兴的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小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促进小农户尤其是贫困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通过政策引导,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分类指导。实行南北疆差别化扶持政策,因地制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北疆重在强化规范化管理,拓展服务领域,提升产业化水平。南疆重在加快培育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和辐射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推进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坚持合力推进。强化统筹协调,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压实部门责任,建立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共同推进政策措施精准落地见效。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促进一产上水平和乡村振兴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

(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执照。鼓励涉农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小农户以土地、林权、草场经营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采取股份合作、产业联动、定向帮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坚持引进与培育本地企业相结合,鼓励区内外各类资本进入农副产品加工领域,培育形成若干特色鲜明的强势龙头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集聚区、产业集群。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培育具有新疆特色的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生产托管、统防统治、集中繁育、产地烘干、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发挥供销、邮政等系统优势,强化为农服务。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鼓励依法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支持家庭农场联盟、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体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体建设。(责任单位: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水利厅、民政厅、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新疆邮政管理局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五)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入股等形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到2020年,力争全区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率超过30%,南疆四地州超过15%。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统一协调与服务功能,编制产业发展规划,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实现土地整村整组连片集中经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统一经营,并提供专业服务、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化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建设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旅游基地和田园综合体,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规范程序、健全机制,提升流转服务和纠纷调处能力。(责任单位:农业厅、财政厅、林业厅、畜牧厅、自治区旅发委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围绕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构建农民公平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验,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财政支农项目立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通过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建立健全南疆土地清理成果与贫困户利益分享机制,实现土地清理再分配脱贫一批。(责任单位: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自治区扶贫办、国土资源厅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七)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发展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绿色发展,走质量兴农之路,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泛采取标准化生产方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新疆特色农产品绿色高产高效示范基地创建,构建生态农业循环产业链。支持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森林体验等绿色产业。加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贯彻和落实,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鼓励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健全生产和财务记录制度,提升生产经营规范化管理水平。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入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开展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创建工作,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农业厅、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林业厅、畜牧厅、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三、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

(八)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力度,针对南北疆不同情况,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和示范奖励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南疆四地州有关县市对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要安排专项用于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的政策。大力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有效实现形式,扩大政府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开展农技推广、良种引进、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农田水利建设、质量检测检验等生产性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生产管理机械、加工运输机械,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以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建设的规模化农场、标准化养殖场和特色产品基地等,给予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明确的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广“企业+合作社+贫困户”模式,依靠合作社带动贫困农民分享收益。(责任单位: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水利厅、自治区扶贫办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持的各类涉农投资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对新建、改扩建温室大棚、畜禽圈舍、养殖小区,购置农产品加工设备、手工业配套设施等给予项目支持。盘活现有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形成的各项资产。南疆农产品初加工项目重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支持其建设大型仓储库、冷库、烘干房、初加工设备和物流中心,提升加工贮藏保鲜能力,扩大辐射带动面。(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商务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畜牧厅、水利厅、林业厅、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十)强化用地用电用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各地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要尽可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的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可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使用林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在符合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新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确定的用水指标范围、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和节约用水的前提下,可按成林后面积不超过5%的比例开展森林康养、观光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农业节约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引导其节约用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中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要根据国家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法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安排部署,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税务局)

(十二)创新和改善金融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金融信贷支持。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粮食、棉花、林果业、畜牧业等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设施大棚、圈棚、大型农机具、仓储库(窖)、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农作物预期收益权、生产订单、农业保险保单等质押抵押融资。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推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及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责任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监会新疆监管局、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水利厅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十三)创新和探索扩大保险支持范围。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推动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价格、保收入转变,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全部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棉花、油料和糖料等传统大宗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全部物化成本、劳动力成本和地租成本。按照国家安排部署,积极探索开展小麦、玉米、稻谷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积极探索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发展林果业、畜牧业、设施农业、区域特色农业等农业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探索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目标价格和收入保险、农田水利设施保险、大型农机具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和“保险+期货”等试点,以及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探索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互助合作保险模式。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责任单位: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水利厅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十四)支持农产品市场开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援疆机制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参与实施“百城千店”工程,扩大新疆农产品尤其是南疆特色林果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会,提高新疆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品牌,对申请并获得专利、地理标志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自治区质量奖和“三品一标”认证等给予适当奖励。对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认证费用由政府给予补助,对绿色、有机食品标志使用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采取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的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商务厅、自治区经信委、交通运输厅、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财政厅、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十五)建立完善人才培育机制。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天山沃土计划,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力争“十三五”时期轮训一遍。在南疆四地州22个深度贫困县的1904个深度贫困村重点开展标准化种养殖技术、农业机械化、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产品运销及初加工等方面的培训。办好农业职业教育,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补等方式,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水平。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建立产业专家帮扶和农技人员对口联系制度,发挥好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导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办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四、健全政策落实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对扶持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地县乡要建立地区统筹、县级负责、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细化实化工作措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特别是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人员,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经工作队伍,确保农村改革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充实乡村级农经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发挥好“访惠聚”驻村工作队的作用,促进政策落地,指导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农业厅、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访惠聚”办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十七)做好服务指导。要把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宣传政策,搞好服务,切实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其诚信守法生产经营,促进其健康发展。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落实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责任单位:农业厅、自治区工商局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十八)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各级党政和相关部门要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并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农业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统计局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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