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记者史传芝)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否则不能开工。
4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日前,该厅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能源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继续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用今明两年的时间,将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将由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确定。
据了解,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为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将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保手续。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将被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将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