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清理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在处分期间将不能执法
亚心网讯(首席记者 曹华)今年我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全面清理工作。近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了解到,对于受行政处分的执法人员,我区将依法严格限制其执法资格。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我区依法监督管理执法证件的主管机构,该办公室近日在复函克州法制办《关于受到行政处分的执法人员所持执法证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时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受到行政处分的,应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期间”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确定行政执法证件暂扣期间或者收回并注销。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包括:(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开展执法人员清理的要求,今年4月5日,我区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全疆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并明确了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该工作于2016年4月开始,计划12月底前完成,整个过程分为摸底调查、资格考试、核发证件3个阶段进行。
根据执法人员清理标准,我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本部门在编、在册、在岗,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务人员;(二)参加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三)按规定的申领程序取得行政执法证。对照上述标准及相关规定,从依法严肃纪律,高标准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出发,我区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受行政处分,其行政执法证件暂扣期间或者收回并注销,这也意味着受行政处分的执法人员,在处分期间将不能执法。
据了解,此次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清理工作旨在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