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报讯(记者托亚报道)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出台,2014年至2015年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发布,涉及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等6大类302项。
《实施意见》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承接服务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其中教育、就业、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将逐步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将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我区将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