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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最高可罚2000万
作者:网络转载



    天山网讯(记者李敏摄影报道)从12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我国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将步入更加完善的依法治理新时期。


   11月28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专员吴凡奎做客天山访谈,向广大网民介绍了新《安全生产法》主要亮点以及新疆宣传贯彻情况。


   吴凡奎介绍,安全生产关系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关系千家万户。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施行已近12年,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事故还处于易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是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件大事,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吴凡奎表示,新《安全生产法》首先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范畴,真正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放在各项工作的第一位。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责任范围与考核标准,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等。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首次明确了乡镇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和范围;规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和停止建设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据介绍,新《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终身行业禁入。


   为了切实加强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将新《安全生产法》精神迅速传达到各地、各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全社会掀起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热潮。“自治区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实际,采取专题讲座等方式,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吴凡奎说,自治区要将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业务考核的重点内容,分期、分批组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认定辅导教材和考试大纲,有计划、分层次、分行业地举办生产经营单位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义务和在安全生产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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